根据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网络文化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内容自审管理制度,我公司针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相关法规规定逐步完成了以下制度的制定:
1、开设内容审核工作部门,配备专业的内容自审人员
2、自审职责
(1)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2)能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3)以最终保证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目的,对在自身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产品及服务内容进行记录并提请终止,作出提交修改,督促修改,复审等审核意见,重大问题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处报告;
(4)负责保管审查记录;对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可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
(5)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组织内部培训工作,对企业开发、运营人员进行内容审查方面的培训。
3、自审流程
(1)在网络表演作品录制或者直播之前,组织内部培训工作,对网络表演人员、运营人员、监管部门人员等进行内容审查方面的培训。
(2)自审人员应依据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对网络表演作品及其服务内容(包括宣传推广,活动策划)进行审查,对违法违规内容进行记录,并签发初审意见;
(3)对初审有问题的作品,退回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后的内容进行复查;
(4)复查仍有问题的,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5)对作品客户端、公司官网、产品官网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证照使用,实名注册,实名信息补填,用户协议必备条款等内容;
(6)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则要标注出来并退回到产品相关部门,并要求改进,在改进之后,再进行复审,最终通过复审之后,由监管部门经理向该项目的总负责人回复确认通过审核(邮件及或书面方式)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7)对审查完成的作品,自审人员提出同意并签字确认,上交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监管部门经理);
(8)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监管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再上交自审管理工作总负责人(技术总监)签字确认,最后才能上传网络表演作品至运营平台。
(9)自审人员的所有审查意见都会归档留存,保存时间为两年。
4、自审标准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⑤宣扬邪教、迷信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3)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4)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 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6)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 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5、责任追究
(1)对审查员未能在审查中发现问题的,予以警告处置,多次出现相同这一状况,取消其审查员资格;
(2)对审查员发现问题,但没有做好审查记录的,予以警告处置,并通报其上级主管;
(3)对审查员发现问题,但没有及时上报的,予以严重警告处置,通报其上级主管,并处以罚款若干;
(4)对运营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没有通知审查员,而审查员也未及时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涉事双方警告处置,责成改正;
(5)没每年没有按时参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予以第一次警告并学习相关规定,第二次通报批评并取消审查员资格;
(6)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处置,并通报其上级主管,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力